![]() |
|
|||
|
|
首页 | 公司介绍 | 新闻资讯 | 产品展示 | 营销渠道 | 人才招聘 | 联系我们 |
超标电动自行车管理和处理办法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10-7-17 21:29:07 阅读:次
由于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都未规定超标电动自行车的法律属性,也未制定非机动车管理的办法,导致超标电动自行车的路权无法明确,由此带来了多方面的管理缺位。
一、标准管理缺位。按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规定,电动自行车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20公里/小时;整车重量不超过40公斤,具有电动、脚踏两用功能;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不大于240W。福州市区未禁售前市场上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多数超出国家标准。
二、安全措施缺位。对超标电动自行车没有定期安全技术检验的要求,对驾驶人没有驾驶许可条件限制,也没有相应的驾驶技能、交通安全法规和安全知识培训,造成超标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频发。据统计,近年来福州市超标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逐年上升,2007年至2009年,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分别占事故总数的9.3%、13.5%、16.7%,死亡人数分别占死亡总数的3.8%、6.8%、13.9%。
三、执法依据缺位。现行法律法规没有对超标电动自行车通行管理作出规定,造成规范超标电动自行车行驶没有依据。
四、事故处理缺位。现行法律法规没有对超标电动自行车实行强制保险作出规定,造成超标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损害赔偿纠纷突出。而且,由于超标电动自行车无牌无证,对发生事故后逃逸的案件,侦破难度很大。
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称,超标电动自行车干扰城市交通秩序,它已经成为交通违法最突出、最普遍的交通工具。尤其在交通高峰时段,超标电动自行车集中出行且交通违法普遍,大量的民警和交通协管员疲于奔命还防不胜防、管不胜管。同时,超标电动自行车还影响省会城市形象、制约交通长远发展。如果不限制超标电动自行车的无序增长,必将对已经满负荷的城市交通造成严重冲击,也必将导致城市交通的优化调整和公共交通政策的深入推进陷入迟滞。
据了解,全国各大、中城市,如杭州、上海、广州、珠海、南昌等,对超标电动自行车基本采取禁限措施,不准上路行驶。对合标电动自行车予以上牌,依法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