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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电动自行车通行安全法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09-10-21 8:35:38 阅读:次
时速过20公里为机动车
2007年,我市施行的《武汉市公安局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通行的通告》中指出,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在道路的右侧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市交管部门介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4项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而根据有关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规定,无论采取何种驱动方式,只要其技术参数列明的最高设计车速超过20公里/小时的,可以认定为轻便摩托车。 记者了解到,虽然,市场上销售电动车的商家宣称电动车为非机动车,但不可否认的是电动车“摩托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就技术属性而言,电动车是标准的机动车;就性能而言,电动车又介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对于设计时速大于20公里的电动车,究竟该纳入机动车管理还是非机动车管理?买了电动车到底要不要上牌照,持驾照?这些,使用电动车的市民们并不清楚,一旦受到处罚都觉得十分委屈。采访中,电动车的驾驶者们希望有关部门能尽早清晰界定,给出一个明确的说法。 市交管部门根据上述规定表示,最高设计车速大于20公里/小时的电驱动两轮车辆应属于轻便摩托车,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该类车辆的驾驶人,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处以1500元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