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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摩托车基本标准认识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09-12-18 8:43:43 阅读:次
答:电动摩托车是摩托车的一种。摩托车从历史上就是按照机动车管理的,并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涉及安全、环保、节能等一系列标准,确保其在保障摩托车自身安全的同时,不影响其它交通行为参与者,从而保障各交通行为参与者的利益,维持交通秩序。 目前已实施的摩托车标准包括《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术语 第1部分:车辆类型》(GB/T5359.1-2008)等共计55项。2009年6月发布的4项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标准,是对电驱动摩托车在电系统和电安全的专门要求,是摩托车标准体系的补充。 2.电动摩托车标准中规定的重量和车速有哪些基本依据? 答:制定电动摩托车标准依据的法律法规主要有: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规定: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第五十八条规定: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规定 :“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 轻便摩托车: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且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不大于50ml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轻便摩托车和三轮轻便摩托车,但不包括设计最高车速不大于20 km/h的电驱动的两轮车辆。 GB/T5359.1-2008《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术语 第1部分:车辆类型》2.1.2条规定:电力两轮轻便摩托车:由电力驱动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两轮摩托车: ------最高设计车速大于20km/h且不大于50km/h; ------整车整备质量大于40kg且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 3.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除执行速度和重量的要求外,还有什么要求? 答: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系列标准除对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的速度和重量有要求外,还对动力性能、转向性能、灯光信号、制动性能、电磁辐射控制和电安全指标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提出了严格要求,目的是保障安全。






